河南省林業局關于印發《河南省省級林草種質資源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標題:河南省林業局關于印發《河南省省級林草種質資源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號:豫林技〔2025〕61 號主辦單位:
索引號:成文日期:2025年09月28日
發布時間:2025年09月28日失效時間:
有效性: 有效
河南省林業局關于印發《河南省省級林草種質資源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林業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河南省省級林草種質資源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南省林業局
2025年9月28日
河南省省級林草種質資源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南省省級林草種質資源庫(以下簡稱“省級種質庫”)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辦法》《林木種質資源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種質庫是指由河南省林業局依照相關發展規劃和布局確定的,依托國有林場、國有苗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法人機構建設的特種林分、草地。包括省級林木種質資源庫和省級草種質資源庫。
第三條 省級種質庫主要承擔全省重要林草種質資源調查收集、登記保存、鑒定評價、交流共享、創新利用等工作。
第四條 省級種質庫的確定、運行管理、績效評價等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河南省林業局負責省級種質庫的確認、監督管理等工作,主要包括組織編制相關發展規劃,制定相關政策,指導和扶持省級種質庫的建設與管理;組織績效評價,開展技術培訓和交流,公布可供利用的種質資源目錄,推動實現資源共享。具體工作由河南省林業技術工作總站承擔。
第六條 市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省級種質庫的具體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組織編制本轄區省級種質庫年度工作方案,開展省級種質庫績效自評、技術培訓和交流,依法保護知識產權等。根據省級種質庫發展規劃和建設要求,推薦申報省級種質庫。
第七條 省級種質庫建設單位主要職責:
(一)為種質資源的安全保存和鑒定評價提供必要的場所、設施設備等。
(二)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編制并實施省級種質庫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方案。
(四)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生產技術檔案和財務檔案。
(五)開展種質資源調查收集、安全保存、鑒定評價等技術研究。
(六)解決省級種質庫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七)完成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章 確認程序
第八條 河南省林業局根據林業建設發展需要,部署開展省級種質庫申報確定工作。
第九條 省級種質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收集保存的林草種質資源具有多樣性和代表性,具有重要保護、生產或科研價值,來源清楚,知識產權明確。
(二)管理機構健全,人員配備合理,具備與開展林草種質資源收集保存工作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具有自主創新能力或建立了產學研長期合作的創新機制。
(三)具備配套的穩定運轉設施、設備。
(四)具備一定保存規模和發展潛力。
1.林木種質資源原地保存庫總規模原則上不小于150畝,草種質資源原地保存庫總規模原則上不小于50畝。
2.單一樹種種質資源異地保存庫總規模原則上不小于50畝,保存份數不少于100份;多樹種種質資源異地保存庫總規模原則上不小于100畝,保存份數不少于300份;草種質資源異地保存庫總規模原則上不小于30畝,保存份數不少于200份。
3.古樹名木、珍稀瀕危、特有種群等具有特殊保護利用價值的種質資源庫,規模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五)土地權屬清楚,原則上應為國有土地或林草長期科研用地,具有長期穩定的保護管理基礎。
(六)管理規范,制度健全,檔案資料齊全且保存完整。
(七)建設單位能夠為省級種質庫正常開展工作提供持續穩定的經費保障。
第十條 林草種質資源保存單位逐級提交確認省級種質庫的申請,市縣林業主管部門對申請單位的資質、設施設備、運行情況、申報材料等進行審核,按照要求向河南省林業局推薦申報。
第十一條 申請省級種質庫的單位應當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證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一)省級林草種質資源庫申報書。
(二)保存種質資源名錄及圖像資料。
(三)種質資源庫位置圖、區界圖、功能分區圖等相關圖片資料。
(四)土地使用證、林權證或土地權屬證明材料。
(五)申報單位法人、專業技術人員材料,具備自主創新能力或建立產學研合作機制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的佐證材料。
第十二條 河南省林業局根據需要進行現場考察,組織專家評審,評審結果在河南省林業局網站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按程序公布,并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備案。
第十三條 省級種質庫命名方式如下:
省級種質庫所在縣(市)名稱或建設單位名稱+具有代表性的保護對象名稱+省級林木(草)種質資源庫。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四條 省級種質庫以省級財政投資為主建設,其建設扶持資金主要用于林草種質資源調查、收集、保存、鑒定、評價、創新利用、信息化建設、技術支撐、人員培訓等,不得擅自改變建設內容,不得用于興建樓堂館所、償還舉借的債務及其他與省級種質庫無關的支出。
第十五條 省級種質庫建設單位應當具有完善的管理和運行制度,明確嚴格的建設技術規范。
第十六條 省級種質庫應當建立種質資源信息檔案并及時更新。種質資源調查、收集、保存、鑒定、評價方面的數據、圖片、影像資料及生產技術資料等均應歸檔長期保存,并按照有關規定錄入國家林草種質資源數據庫。
第十七條 國有林場、國有苗圃等單位建設的省級種質庫須與相關單位或專家簽訂技術支撐協議,為林草種質資源安全保存、鑒定評價與創新利用提供技術咨詢和指導。
第十八條 省級種質庫建設單位應于每年12月底前提交年度工作報告,經市縣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河南省林業局。工作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種質資源調查收集、登記保存、繁殖更新、鑒定評價、創新利用、交流共享等信息,運行管理、隊伍建設等情況,存在問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等。
第十九條 因重要基礎設施建設等確需占用省級種質庫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有關規定,征得河南省林業局同意。
第二十條 省級種質庫建設單位因機構改革等情況發生變化或遇其他相關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河南省林業局報告。
第二十一條 省級種質庫保存的林草種質資源屬公共資源, 應當長期保存,并根據可供利用的林草種質資源目錄依法開放利用。
第五章 績效評價
第二十二條 河南省林業局定期對省級種質庫開展綜合評價,每年對各省級種質庫項目建設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并根據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對省級種質庫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對績效評價中完成任務好、管理水平高和成績突出的省級種質庫和個人給予表揚。
第二十四條 綜合評價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不合格,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省級種質庫資格:
(一)無正當理由未履行省級種質庫職責的。
(二)管理混亂,導致保存的種質資源喪失或損毀,且未采取有效補救措施的。
(三)擅自向境外提供林草種質資源或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
(四)違規使用、挪用項目資金的。
(五)未經河南省林業局同意,省級種質庫土地被征用、占用的;或部分土地被征用、占用后影響功能發揮,導致其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九條所規定的基本條件的。
(六)其他違反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五 條對不作為、亂作為造成種質資源流失、滅
絕等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